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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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事人於期日自行協同經法院許可之證人、鑑定人到庭時,於庭訊後,由庭務員帶同聲請訊問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持法官或書記官簽名之繳費通知書、日旅費申請書兼領據至聯合服務中心辦理繳費、領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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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第 4 條規定,當事人在庭訊後,由庭務員帶同聲請訊問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持法官或書記官簽名之繳費通知書、日旅費申請書兼領據至聯合服務中心辦理繳費、領款事宜。根據該規定,當事人在庭訊後即可申請繳費以及領取日旅費和報酬。例子可以是當事人在法庭聆聽過訊問後,經庭務員提供繳費通知書和日旅費申請書,前往聯合服務中心完成繳費和領取款項。
- 期日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訊問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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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