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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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當事人繳納日旅費或報酬,依裁判費繳納手續辦理,除以到院繳納外,若有以匯款方式繳納者,由民事科承辦股將匯票登簿,送總務科兌現繳納;溢繳日旅費之退費及匯寄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均依退還裁判費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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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五條的解釋,當事人繳納日旅費或報酬時,可以選擇到法院現場繳納,或者以匯款方式進行繳納。如果選擇匯款方式,民事科的承辦人員將登記匯款票據,然後送交總務科進行兌現。如果日旅費繳納超過實際需要的金額,則由裁判費退還方式進行退費,並且證人、鑑定人的日旅費和報酬也是按照退還裁判費的方式處理。
- 報酬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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