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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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於下班後,庭訊始結束者,法院應安排人員負責處理繳費、領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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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第6條的內容是,在庭訊結束後,法院應該安排人員負責處理證人的繳費和領款事宜。這表示法院在庭訊結束後,必須確保證人繳交相關費用並給予其報酬。該項規定沒有提及具體的徵收和發放方法,因此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解釋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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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