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6

快速跳轉

六、於下班後,庭訊始結束者,法院應安排人員負責處理繳費、領款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第6條的內容是,在庭訊結束後,法院應該安排人員負責處理證人的繳費和領款事宜。這表示法院在庭訊結束後,必須確保證人繳交相關費用並給予其報酬。該項規定沒有提及具體的徵收和發放方法,因此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解釋和執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第 6 條規定:「六、於下班後,庭訊始結束者,法院應安排人員負責處理繳費、領款事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