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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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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當事人已預繳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而證人、鑑定人於到庭後十日內未請領者,書記官應辦理退費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第 7 條」規定,當事人須預繳證人、鑑定人的日旅費及報酬。如果證人或鑑定人在到庭後十日內未請領這些費用,書記官應該辦理退費的程序。 範例:如果一位證人在法庭作證後忘了領取其日旅費和報酬,根據這條規定,書記官應該主動處理並將錢款退還給該證人。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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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第 7 條規定:「七、當事人已預繳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而證人、鑑定人於到庭後十日內未請領者,書記官應辦理退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