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七、當事人已預繳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而證人、鑑定人於到庭後十日內未請領者,書記官應辦理退費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第 7 條」規定,當事人須預繳證人、鑑定人的日旅費及報酬。如果證人或鑑定人在到庭後十日內未請領這些費用,書記官應該辦理退費的程序。 範例:如果一位證人在法庭作證後忘了領取其日旅費和報酬,根據這條規定,書記官應該主動處理並將錢款退還給該證人。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