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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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科錄事於製作證人、鑑定人通知時,依照現行辦法,增列一份通知書至遲於庭期前二日以送達文件證明簿送總務科。總務科再依所通知證人、鑑定人住、居所標準事先列印「日旅費申請書兼領據」(如附件)備用,庭務員於開庭前應至聯合服務中心拿取該期日之單據。法官、書記官於庭訊後,在該日旅費單據上簽名,交由應繳款人、證人鑑定人共同至聯合服務中心辦理繳費、領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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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第2條規定了證人和鑑定人的日旅費、報酬的徵收和發放作業方法。根據這條規定,法院的民事科在製作證人和鑑定人的通知時,必須增列一份通知書,最晚在庭期前兩天以文件證明簿的方式送達總務科。總務科根據通知的住居地標準事先列印日旅費申請書兼領據,並在開庭前由庭務員取得當天的單據。庭訊結束後,法官和書記官在日旅費單據上簽名,然後交給應繳款人、證人和鑑定人一同到聯合服務中心辦理繳費和領款的事宜。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第2條
相關函釋 1 則
- 錄事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居所名詞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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