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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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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科錄事於製作證人鑑定人通知時,依照現行辦法,增列一份通知書至遲於庭期前二日以送達文件證明簿送總務科。總務科再依所通知證人、鑑定人住、居所標準事先列印「日旅費申請書兼領據」(如附件)備用,庭務員於開庭前應至聯合服務中心拿取該期日之單據。法官、書記官於庭訊後,在該日旅費單據上簽名,交由應繳款人、證人鑑定人共同至聯合服務中心辦理繳費、領款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第2條規定了證人和鑑定人的日旅費、報酬的徵收和發放作業方法。根據這條規定,法院的民事科在製作證人和鑑定人的通知時,必須增列一份通知書,最晚在庭期前兩天以文件證明簿的方式送達總務科。總務科根據通知的住居地標準事先列印日旅費申請書兼領據,並在開庭前由庭務員取得當天的單據。庭訊結束後,法官和書記官在日旅費單據上簽名,然後交給應繳款人、證人和鑑定人一同到聯合服務中心辦理繳費和領款的事宜。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第2條

相關函釋 1

  • 錄事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居所名詞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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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第 2 條規定:「二、民事科錄事於製作證人、鑑定人通知時,依照現行辦法,增列一份通知書至遲於庭期前二日以送達文件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