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第 11 條

十一、臨時配置或緊急調用之助理,於配置或調用期滿日,助理應即向民、刑事紀錄科科長陳報。 奉 院長指示兼辦其他交辦事項之助理,於辦畢時應向書記官長陳報,以便重新配置。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述法規資料,找不到對應到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11條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