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第 11 條
十一、臨時配置或緊急調用之助理,於配置或調用期滿日,助理應即向民、刑事紀錄科科長陳報。 奉 院長指示兼辦其他交辦事項之助理,於辦畢時應向書記官長陳報,以便重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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