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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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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章節 異動 115 年 07 月 21 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1 條

一、為使法官助理人力充分運用,及業務合理分配,依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1 條第 3 項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要點。

第 2 條

二、本院法官助理由院長妥適分配於各庭,並以配置一全股為原則。 法官助理員額不足時,則以配置全股為優先,再按法官業務量多寡,依序獲配。業務量相同時,則抽籤定之。

第 3 條

三、若未達全股之業務量時,應與他股共同配置,但不超過一全股之業務量。

第 4 條

四、無適當之他股共同配置,或法官調職,或因故暫無配置之助理,院長得視業務需要,令其兼辦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五、遇法官調職或暫無配置之助理,得因各別法官之業務需要,申請臨時配置。 辦理重大繁雜之案件,需增加人力時,亦得為臨時配置之申請。

第 6 條

六、臨時配置之申請由承辦股書記官承法官之命填寫「法官助理支援辦案需求單」送請配置庭審判長或庭長章後,送書記處辦理。其配置期間以 2 個月為限,並得視案件或業務進行狀況申請延長,延長期間不得超過 1 個月。支援期滿後如仍有業務需求,應重新提出申請,且年度內申請臨時配置期間合計不得逾 6 個月。

第 7 條

七、臨時配置每次以分配 1 名助理支援為限,法官助理支援期間如遞送多筆需求單,將由書記處併案處理。申請臨時配置多於可提供配置之助理時,除庭長、審判長及辦理久懸未結案件之法官得優先配置外,應以申請先後為準。同日申請以案情較繁或案卷較多者為先。無法分辨較繁或較多時,以抽籤定之。

第 8 條

八、案件屬急迫性而需緊急調用助理時,亦得以口頭向 院長陳報並最優先撥用,期間以七日為限。

第 9 條

九、未配置全股而需與他股共同配置之助理,應分別向各配置法官敘明共同配置之情,且合理分配工作時段,務使各股間之運作順利均衡,如有失衡現象,應及早向配置各股反應,免生窒礙。

第 10 條

十、未配置全股之助理而兼辦其他交辦事項者,該交辦事項如不符計點標準,致助理點數有未達標準之虞,助理應即向書記官長反應,並為其調整配置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第 11 條

十一、臨時配置或緊急調用之助理,於配置或調用期滿日,助理應即向民、刑事紀錄科科長陳報。 奉 院長指示兼辦其他交辦事項之助理,於辦畢時應向書記官長陳報,以便重新配置。

第 12 條

十二、各庭庭長對於配置之法官助理,應注意該人力運用情形,妥為調整及分配,務使人力充分利用。

第 13 條

十三、法官助理就業務事項應服從配置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行政事務則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負責管考。

第 14 條

十四、法官助理設助理長一名,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一年。另分民、刑二組,各設組長一名,各辦公室均設小組長一名,協辦行政事項。助理長、組長由院長依民、刑投票結果前二高票者中擇優遴任。小組長由各辦公室推舉,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 15 條

十五、助理長、組長之選舉依法官助理長及民、刑組長票選規則辦理。

第 16 條

十六、法官助理之助理長得參加院內主管會報,反映法官助理有關業務及行政事項之意見,並負責協助各項行政工作之推行。

第 17 條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及聘用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