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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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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法官助理就業務事項應服從配置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行政事務則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負責管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13條,法官助理在業務事項上應服從配置庭長法官的指揮監督,而行政事務則由書記官長或受其授權的人負責管考。這意味著法官助理在執行業務時需要遵從庭長法官的指示和監督,並且有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人負責管理行政事務。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官助理能夠適切地執行他們的職責,並與其他相關人員合作,以確保法院的運作順利。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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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法官助理就業務事項應服從配置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行政事務則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負責管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