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第 13 條

十三、法官助理就業務事項應服從配置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行政事務則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負責管考。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13條,法官助理在業務事項上應服從配置庭長法官的指揮監督,而行政事務則由書記官長或受其授權的人負責管考。這意味著法官助理在執行業務時需要遵從庭長法官的指示和監督,並且有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人負責管理行政事務。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官助理能夠適切地執行他們的職責,並與其他相關人員合作,以確保法院的運作順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