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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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官助理設助理長一名,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一年。另分民、刑二組,各設組長一名,各辦公室均設小組長一名,協辦行政事項。助理長、組長由院長依民、刑投票結果前二高票者中擇優遴任。小組長由各辦公室推舉,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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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14條規定了法官助理的組織及任命方式。該條款指出,法官助理設有助理長、組長和小組長,並且他們的職位都是無給職。助理長由院長指派,組長由助理長提名,小組長由助理長與組長共同提名。這些職位都有一年的任期,但可以連任。另外,該條款還提到法官助理的組織架構中包括民事組和刑事組,並且根據業務需求可以再細分成若干個小組。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協助處理行政事務。這些規定可以幫助確保法官助理的組織運作順利,並且能夠更好地協助法官履行職責。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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