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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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助理長、組長之選舉依法官助理長及民、刑組長票選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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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15條,民組長和刑組長的候選資格需要擁有合計2年的服務年資,並且年終考評需要達到80分以上。而小組長的候選資格則需要擁有合計1年的服務年資,並且年終考評需要達到75分以上。在每年年終考評生效後7日內,需要由民組和刑組分開辦理組長和小組長的選舉。候選人需要先由人事室進行資格審查並獲得核准,在同額競選的情況下,最終由民組和刑組的助理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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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