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十六、法官助理之助理長得參加院內主管會報,反映法官助理有關業務及行政事項之意見,並負責協助各項行政工作之推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16條規定,法官助理的助理長有以下職責:參加院內主管會報,反映法官助理有關業務及行政事項之意見,並負責協助各項行政工作之推行。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需進一步查閱該法規的相關文件或官方公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