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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第 16 條

十六、法官助理之助理長得參加院內主管會報,反映法官助理有關業務及行政事項之意見,並負責協助各項行政工作之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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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16條規定,法官助理的助理長有以下職責:參加院內主管會報,反映法官助理有關業務及行政事項之意見,並負責協助各項行政工作之推行。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需進一步查閱該法規的相關文件或官方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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