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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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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件屬急迫性而需緊急調用助理時,亦得以口頭向 院長陳報並最優先撥用,期間以七日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中第8條規定如下:當案件屬急迫性,需要緊急調用法官助理時,可以口頭向院長報告並最優先撥用,但期間限制為七日。這意味著在某些緊急情況下,法官助理可以立即被使用並且期限內完成相關業務。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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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 8 條規定:「八、案件屬急迫性而需緊急調用助理時,亦得以口頭向 院長陳報並最優先撥用,期間以七日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