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第 8 條
八、案件屬急迫性而需緊急調用助理時,亦得以口頭向 院長陳報並最優先撥用,期間以七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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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中第8條規定如下:當案件屬急迫性,需要緊急調用法官助理時,可以口頭向院長報告並最優先撥用,但期間限制為七日。這意味著在某些緊急情況下,法官助理可以立即被使用並且期限內完成相關業務。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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