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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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配置全股而需與他股共同配置之助理,應分別向各配置法官敘明共同配置之情,且合理分配工作時段,務使各股間之運作順利均衡,如有失衡現象,應及早向配置各股反應,免生窒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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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9條》的規定,若一名法官助理在未配置全股的情況下需要與其他法官助理共同配置,則應向各個配置法官說明共同配置的情況,並合理分配工作時段,以確保各股之間的運作順利和均衡。如果出現不均衡的情況,應及早向配置各股反應,以避免產生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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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