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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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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配置全股之助理而兼辦其他交辦事項者,該交辦事項如不符計點標準,致助理點數有未達標準之虞,助理應即向書記官長反應,並為其調整配置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10條規定,如果法官助理在兼辦其他交辦事項時,該交辦事項未符合計點標準,可能導致助理點數未達標準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助理應立即向書記官長反應,並且進行相應的調整配置或其他適當的處置措施。然而,根據資料庫內並未提供該項目相關的範例。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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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未配置全股之助理而兼辦其他交辦事項者,該交辦事項如不符計點標準,致助理點數有未達標準之虞,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