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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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配置全股之助理而兼辦其他交辦事項者,該交辦事項如不符計點標準,致助理點數有未達標準之虞,助理應即向書記官長反應,並為其調整配置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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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10條規定,如果法官助理在兼辦其他交辦事項時,該交辦事項未符合計點標準,可能導致助理點數未達標準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助理應立即向書記官長反應,並且進行相應的調整配置或其他適當的處置措施。然而,根據資料庫內並未提供該項目相關的範例。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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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