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第 7 條
七、臨時配置每次以分配 1 名助理支援為限,法官助理支援期間如遞送多筆需求單,將由書記處併案處理。申請臨時配置多於可提供配置之助理時,除庭長、審判長及辦理久懸未結案件之法官得優先配置外,應以申請先後為準。同日申請以案情較繁或案卷較多者為先。無法分辨較繁或較多時,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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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7條的規定,臨時配置法官助理的數量以每次分配1名助理為限。如果有多筆需求單需要遞送,書記處將會將其合併處理。如果申請臨時配置的助理數量多於可提供的配置人數,除了庭長、審判長和辦理久懸未結案件的法官可以優先配置外,將按照申請的先後順序進行配置。如果同一天有申請,則優先考慮案情比較繁忙或案卷較多的情況。如果無法分辨哪個案情比較繁忙或案卷較多,將通過抽籤來決定。根據這些規定,臺灣高等法院在臨時配置法官助理時將遵循以上的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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