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第 6 條
六、臨時配置之申請由承辦股書記官承法官之命填寫「法官助理支援辦案需求單」送請配置庭審判長或庭長核章後,送書記處辦理。其配置期間以 2 個月為限,並得視案件或業務進行狀況申請延長,延長期間不得超過 1 個月。支援期滿後如仍有業務需求,應重新提出申請,且年度內申請臨時配置期間合計不得逾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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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6條的規定,在申請臨時配置法官助理時,需由承辦股書記官填寫「法官助理支援辦案需求單」,經庭審判長或庭長核章後,送交書記處辦理。臨時配置期間限定為2個月,但若案件或業務進行狀況需要延長,可提出延長申請,延長期間不得超過1個月。支援期滿後,若仍有業務需求,應重新提出申請,且在同一年度內申請臨時配置期間的合計不得超過6個月。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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