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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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適當之他股共同配置,或法官調職,或因故暫無配置之助理,院長得視業務需要,令其兼辦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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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4條,當法官助理目前沒有其他合適的同事可以共同配置,或是法官調職,或是因其他原因暫時沒有助理可配置時,院長有權根據業務需要,讓法官助理兼任其他交辦事項。這表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官助理可能需要擔負額外的工作負責任。然而,要注意的是,這項安排需符合業務需要,不能違反相關法律和規定。範例可能需要參考更具體的法律法規相關解釋文件或裁決書做進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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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