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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第 2 條

二、本院法官助理由院長妥適分配於各庭,並以配置一全股為原則。 法官助理員額不足時,則以配置全股為優先,再按法官業務量多寡,依序獲配。業務量相同時,則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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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2條的規定,法官助理應由院長妥善分配到各個法庭,並以配置一全股為原則。如果法官助理的員額不足,則按照配置全股的原則優先配備法官助理,然後根據法官業務量的多少來依序進行分配。如果業務量相同,則通過抽籤來確定配備法官助理的先後順序。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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