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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遷調原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調派本院辦事之期間,以二年為原則。但因務需要,得延長一年。 前項調院辦事期間之工作表現,納入陞任主任調查保護官、簡任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評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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