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遷調原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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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調派本院辦事之期間,以二年為原則。但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 前項調院辦事期間之工作表現,納入陞任主任調查保護官、簡任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評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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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調派本院辦事的期間原則為二年,但若因業務需要,可延長一年。在這段期間內,他們的工作表現將納入陞任主任調查保護官、簡任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評比的項目中。 參考法條:少年調查官法 第7條 根據最新的《少年調查官法》,第7條規定了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遷調的原則。根據這條法規,他們被調派本院辦事的期間原則為二年,但在業務需要下,可以延長一年。這條法規是為了確保他們有足夠的時間適應新的工作環境並進行必要的調查和保護工作。同時,他們在這段期間內的工作表現會納入陞任主任調查保護官、簡任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評比的項目中,這有助於評估他們的專業能力和執行職務的成效。 例子:假設一位少年調查官被調派到某地區的法院辦事,根據法規,他的遷調期間原則上為二年。然而,由於該地區的少年案件較多,需要更多的調查和保護工作,因此他的調派期可以延長一年。在這三年的期間內,他將負責處理該地區的少年案件,並根據他的工作表現進行評比,以評估他在調查和保護工作中的專業能力和成效。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家事調查官名詞
- 期間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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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