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遷調原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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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任調查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因業務上特殊需要或因人地不宜、工作不力、風評不佳而有具體事證經認定不宜異動或不宜在原機關繼續服務者,本院得隨時遷調,並得不依其志願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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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6條,主任調查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可能因業務上的特殊需要,或因人地不宜、工作表現不佳、風評不佳等情況被認定不宜留在原機關或不宜繼續服務,此時最高法院可以隨時進行遷調,且不需要遵從他們的意願。 根據最高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是負責保護少年權益的專業人士,其職務的特殊性質需要確保其人選的合適性。當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因某些原因不再適合在原機關工作時,最高法院可以遷調他們,以確保他們在相對合適的環境下繼續服務。 參考資料: - 《傳媒市場公平營運條例》原條文可參考立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nodeID=66661&popAction=law - 最高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可參考最高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Data/Detail/79401?p=LO9t6Cw6LPChUqATZzp28Q%252b%252bTdPRB%252biqKG8k%252byZB2XKc6bNVitXOld0YZBt2VSrTm7QVJm5Fhk%253d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家事調查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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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