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遷調原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主任調查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因業務上特殊需要或因人地不宜、工作不力、風評不佳而有具體事證經認定不宜異動或不宜在原機關繼續服務者,本院得隨時遷調,並得不依其志願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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