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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遷調原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於下列地區連續任職者,得依其前三志願為地區調動: (一)於金門或澎湖地區連續任職滿三年。 (二)於臺東地區連續任職滿四年。 (三)因無適當之現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志願前往,經本院於遷調前事先公告指定之法院,連續任職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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