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遷調原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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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於下列地區連續任職者,得依其前三志願為地區調動: (一)於金門或澎湖地區連續任職滿三年。 (二)於臺東地區連續任職滿四年。 (三)因無適當之現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志願前往,經本院於遷調前事先公告指定之法院,連續任職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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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遷調原則第5條,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在特定地區連續任職達到一定年限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其前三志願進行地區調動。具體可以根據以下條件進行遷調: 1. 在金門或澎湖地區連續任職滿三年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前三志願進行地區調動。 2. 在臺東地區連續任職滿四年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前三志願進行地區調動。 3. 如果因為沒有適當的現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志願前往,並且經法院事先公告指定特定的法院,在該指定法院連續任職滿三年的情況下,也可以按照前三志願進行地區調動。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在特定地區的連續任職年限後能夠有機會進行地區調動,以滿足其個人需求或者工作需要。在進行地區調動時,將優先考慮他們的前三志願,以保證他們的工作能夠更好地進行。 參考資料: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遷調原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70015)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家事調查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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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