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性騷擾防治措施暨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3 條
十三、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地方主管機關決定成立者,本院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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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適名詞
- 懲處名詞
- 予以名詞
- 核名詞
- 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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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