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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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言詞、行為、認知或其他具體事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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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2條,性騷擾的定義包含以下兩個情形: (一)如果對他人實施了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并且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1. 利用該他人是否順從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的權益之條件。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其他方法,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關於第2條的第一款,一個與性騷擾有關的範例是當一位雇主對一名員工施加不適當的性要求,並將其晉升或解雇與接受或拒絕這些要求相關聯。這種情況下,員工可能會受到威脅或利益損失,以迫使其接受雇主的性要求。 關於第2條的第二款,一個與性騷擾有關的範例是一個人以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方式向他人展示或傳播含有歧視、侮辱性言論或其他有損人格尊嚴的內容,或對其進行歧視、侮辱之言行,從而造成他人心生恐慌、感受到敵意或冒犯之情緒,或對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的進行造成不當影響。 以上解釋來自《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2條。
- 所稱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審酌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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