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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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收受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以下併稱申訴書),應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六)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性騷擾申調會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第一項申訴期限如下: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二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視為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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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7條規定如下: 1. 性騷擾申調會委員人數為五人至七人,由院長指定人員兼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範例參考:院長指定的人員擔任性騷擾申調會委員,並由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 2. 必要時得聘學者專家為委員。 範例參考:根據需要,性騷擾申調會可以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3. 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範例參考:主任委員在性騷擾申調會中擔任會議主席,若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可以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主持會議。 4.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範例參考:性騷擾申調會委員應該親自到場參加會議,不得以代理方式出席。 5.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可以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範例參考:委員的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以再次聘任;若因故出現空缺,接任的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到期的日子為止。 6. 性騷擾申調會開會時,必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開會;在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做出決議;若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範例參考:在性騷擾申調會的會議中,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才能開會;在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做出決議;若出席委員人數相同,由主席做出決定。 7. 性騷擾申調會委員按月輪值,以利申訴案件的受理。 範例參考:性騷擾申調會委員按月份輪流擔任負責受理申訴案件的工作。 參考資料: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7條及相關法規。
- 性騷擾名詞
- 法律名詞
- 申訴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蓋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業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證據名詞
- 逾名詞
- 同一事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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