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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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性騷擾申調會接獲本法第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應於接獲之日起二十日內,報由本院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人。 性騷擾申調會接獲性騷擾申訴而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查明,並報由本院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未能查明該單位者,應報由本院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為調查,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副知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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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8條,當一名被害人遭受性騷擾,可以在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性騷擾申調會提出申訴。申訴時需要提供申訴書,並在其中載明以下事項: 1. 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2. 若有法定代理人,需提供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3. 若有委任代理人,需提供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4. 提供申訴的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5. 申訴的年月日。 若申訴人以言詞方式提出申訴,受理人員或單位應留下含有前述內容的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讓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若申訴書或言詞紀錄不符合要求,但情況可補正的,應在十四天內通知申訴人補正。
- 性騷擾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規
- 性別平等工作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申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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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