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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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性騷擾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性騷擾申調會應即報由本院移送臺北市政府決定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申訴不符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要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十四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申訴人逾期提出申訴。 (三)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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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9 條是針對性騷擾案件進行調查的程序。根據該條,當接到性騷擾申訴案件時,申訴會應於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的案件則需要經過主任委員同意後備查。而且,申訴會需要在申訴或移送到達後的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並在受理案件後的七日內開始進行調查,調查時間為二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個月,同時要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此外,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和被申訴者的隱私權,並且在調查結束後,申調會會將結果製作成調查報告書,再提交申調會評議。申調會的會議一般是不公開的,但在開會時需要通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以便他們申請到場說明。此外,申調會也可以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例如申訴人、被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等。 最後,申調會在就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和處理後,需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的理由,再申訴的期限為調查通知次日起的三十日內,並且再申訴機關為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此外,當評議成立時,申訴會可以提出懲處建議,並要求被申訴人以書面保證不再有類似行為發生,最後評議結果需經院長核定後,移請人事室辦理懲處或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s://shac.taipei.gov.tw/)
- 性騷擾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申訴名詞
- 逾名詞
- 同一性名詞
- 騷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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