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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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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性騷擾申訴事件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事件,應送請當月輪值委員於三日內確認是否有前點所定情形。經認符合前點所定情形之一者,應簽請主任委員同意,依前點規定辦理。 (二)無前點所定情形時,性騷擾申調會主任委員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或第七點第三項所定補正之日起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委員一人,共同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結束後,應將調查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性騷擾申調會審議。 (三)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權益,並應秉持客觀、公正、專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及時通知案件辦理情形;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四)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五)性騷擾申調會調查性騷擾事件,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警察機關協助,或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六)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者,性騷擾申調會應報由本院通知臺北市政府依本法第三十條辦理。 (七)性騷擾申調會於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報由本院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八)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性騷擾申調會於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調解。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九)性騷擾申調會應參考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書,作成申訴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書,報由本院移送臺北市政府辦理,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性騷擾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及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申訴人、證人與相關人士、被申訴人之陳述及答辯。 4.相關物證之查驗。 5.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十)申訴事件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或第七點第三項所定補正之日起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無法提供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0 條的釋義。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名詞
  • 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對質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要旨名詞
  • 法律名詞
  • 調查程序名詞
  • 期間名詞
  • 案由名詞
  • 物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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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性騷擾申訴事件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事件,應送請當月輪值委員於三日內確認是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