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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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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處理及調查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家長或家屬,或曾有此關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調會為之,並應為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於性騷擾申調會為准駁前,應停止執行職務。但有急迫情形者,仍應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性騷擾申調會應決議其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1條,如果申訴調查人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应自行迴避: 1. 申訴調查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2. 申訴調查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此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 申訴調查人員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 申訴調查人員於該事件中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此外,如果申訴者認為調查人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但不自行迴避,則申訴者可以申請迴避。申請時應陳述原因及相關事實,向性騷擾申調會提出,並應適當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可以提出意見書。 如果調查人員符合第一項所列情形但未自行迴避,并且未經申訴者申請迴避,則性騷擾申調會應命其迴避。 該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性騷擾申訴調查能夠公正進行,避免有利害關係人兼任調查人員或有可能偏頗的情況發生。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之虞名詞
  • 名詞
  • 釋明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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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處理及調查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