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使用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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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槌及槌座由庭務員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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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槌使用要點第4條,法槌及槌座由庭務員負責保管。這表示法槌和槌座是由庭務員負責保管的,庭務員必須確保法槌和槌座的安全。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維護法院的秩序和尊嚴。例如,當法庭進行審判時,庭務員必須確保法槌和槌座的準備就緒,以保證法官能夠有效地主持審判程序。此外,庭務員還必須定期檢查法槌和槌座的狀況,並在需要時進行維修或更換。這樣可以確保法槌和槌座的正常運作,並減少因損壞或故障而影響審判程序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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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