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使用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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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槌及槌座置於法檯桌面,木質,褐色或原木色,其樣式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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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槌使用要點第3條規定了法槌的樣式和材質。根據這條規定,法槌應該是木質的,並且顏色應該是褐色或原木色。這條規定並未提及其他細節或要求。根據經驗和相關的法律規定,法槌通常是用來表示法官的權威和宣布法庭決定的工具。它的形狀和大小可能會有所不同,但通常是一個細長的木製物品,有時會有特殊的手柄設計。在法庭上,法官使用法槌敲打檯面來引起注意或宣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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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