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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使用要點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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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庭開庭時,遇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法官或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得使用法槌,先敲擊法槌後
宣示
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或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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