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使用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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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庭開庭時,遇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法官或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得使用法槌,先敲擊法槌後宣示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或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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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槌使用要點第2條規定了在法庭開庭時,如果出現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或其他類似行為之情況,為了維持法庭秩序,法官或審判長可以使用法槌,先敲擊法槌後發出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或做出必要的處分。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法槌是法庭上常見的法官用具,用來發出指示、裁決或宣示法庭秩序。這個使用要點中提到的情況,例如大聲交談、鼓掌等,可能會干擾法庭的正常進行,因此法官或審判長可以使用法槌來恢復秩序或做出必要的處分。 舉例來說,假設在一個法庭審判期間,有人大聲喧嘩,干擾了審判。法官可以先敲擊法槌,示意所有人停止喧嘩,並發出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要求所有在庭內的人保持安靜。如果有人不遵守命令,法官可能會做出進一步的處分,例如開除該人或處以罰款等。 這個使用要點的目的是確保法庭能夠正常、有序地進行審判,維護法庭的公正性和尊嚴性。
- 宣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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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