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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使用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法官宣示法庭之開閉及指揮訴訟,得使用法槌。宣示開庭或繼續開庭時,先敲擊法槌後宣示之;宣示休庭或閉庭時,宣示後敲擊之。合議審判時,法槌之使用由審判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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