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使用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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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宣示法庭之開閉及指揮訴訟,得使用法槌。宣示開庭或繼續開庭時,先敲擊法槌後宣示之;宣示休庭或閉庭時,宣示後敲擊之。合議審判時,法槌之使用由審判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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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槌使用要點第 1 條規定了法官在宣示法庭開閉及指揮訴訟時可以使用法槌。法官在宣示開庭或繼續開庭時,應先敲擊法槌後做宣示;在宣示休庭或閉庭時,宣示完畢後再敲擊法槌。至於合議審判時,法槌的使用由審判長來執行。 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法庭的秩序和權威,讓所有人都能遵守法院的指示。法槌的敲擊表示法官正在宣示某個重要的事項,例如開庭、休庭或閉庭。審判長在合議審判時掌握著法槌的使用,這是因為合議審判是由多位法官共同審理案件,審判長有負責指揮的職責。 參考資料:《法官專業建議》中華民國司法院网站,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basic.asp#04
相關函釋 1 則
- 宣示名詞
- 合議審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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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