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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使用要點
第 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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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
宣示
法庭之開閉及指揮訴訟,得使用法槌。宣示開庭或繼續開庭時,先敲擊法槌後宣示之;宣示休庭或閉庭時,宣示後敲擊之。
合議審判
時,法槌之使用由審判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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