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工友考核獎懲標準及配置輪調處理原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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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友對於所擔任或輪調之工作不能勝任,應列入年終考核參考或予議處;情節重大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與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予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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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工友考核獎懲標準及配置輪調處理原則第10條規定,當工友對所擔任或輪調的工作不能勝任時,應列入年終考核參考或進行議處。如果情節重大,則可依據勞動基準法和工友管理要點中相關的規定來終止勞動契約。 根據最新的「臺灣高等法院工友考核獎懲標準及配置輪調處理原則」,第10條明確規定了工友對所擔任或輪調的工作不能勝任的情況下的處理方式。在這種情況下,應將其列入年終考核的參考範疇或者進行相關的議處。如果情節非常嚴重,根據勞動基準法和工友管理要點的相關規定,雇主有權終止工友的勞動契約。 這意味著,當一位工友在所擔任的工作或者輪調的工作上表現不佳時,雇主有權通過年終考核來評估其績效。根據這個評估結果,可能會對工友進行相應的議處,例如提供進一步培訓或調整工作內容。如果工友的表現問題非常嚴重,雇主就有權依照勞動基準法和工友管理要點中的相關規定,終止其勞動契約。 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在解釋該條法規時,我會參考臺灣高等法院工友考核獎懲標準及配置輪調處理原則以及相關的勞動法規和文件,例如勞動基準法等。根據這些資料,我可以得出正確的解釋和應用該條法規的方式。
- 核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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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