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工友考核獎懲標準及配置輪調處理原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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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終工作績效考評: (一)服務單位初評(佔 50%): 1.庭長法官辦公室之工友,考評由其服務之全體庭長、法官參與初評,復為考慮其公文遞送之流程,另取其相關業務科室主管之初評後綜合其評分。 2.行政科室之工友,考評由其服務單位科長、股長及書記官參與初評,每一工友均須取得有效考評樣本至少 5 份後,綜合其評分。 3.駕駛之考評,由乘車長官或同仁填寫,於年終時彙整核定其績效。 (二)管理單位初評(佔 30%): 由管理單位即總務科,就每一工友、駕駛之差假情形與生活管理給予評分,經彙整初評成績後,送請書記官長複評。 (三)複評(20%) :書記官長得親自或授權審查會為複評。 (四)總務科於年終召集審查會議,評定工友、駕駛考核等第;並依「司法院及所屬法院遴選績優工友實施要點」規定,評選出績優工友及模範駕駛各 1 名,報請院長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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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工友考核獎懲標準及配置輪調處理原則第9條的規定,年終工作績效考評包括服務單位初評、管理單位初評、複評和審查會議評定,每個階段的評分比例如下: - 服務單位初評(佔50%):庭長法官辦公室之工友由庭長、法官和相關業務科室主管參與評分。行政科室之工友由科長、股長和書記官參與評分。駕駛則由乘車長官或同仁填寫評分。 - 管理單位初評(佔30%):由總務科就差假情形和生活管理給予評分,經彙整後送請書記官長複評。 - 複評(20%):由書記官長親自或授權審查會進行複評。 - 審查會議評定:總務科於年終召集審查會議評定工友和駕駛的考核等第,並依照司法院及所屬法院遴選績優工友實施要點的規定,選出績優工友和模範駕駛,報請院長獎勵。 例如,在服務單位初評中,庭長法官辦公室的工友評分是由庭長、法官和相關業務科室主管參與評分,而行政科室的工友則是由科長、股長和書記官參與評分。這些評分的結果需要綜合後才能得到最終的評分。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工友考核獎懲標準及配置輪調處理原則 - 司法院及所屬法院遴選績優工友實施要點
- 書記官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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