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工友考核獎懲標準及配置輪調處理原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八、工作輪調原則: (一)有關工友之工作量應公平劃分,如因其個人、總務管理單位或其服務之庭科室對其工作量劃分或配置有所疑義之反映,總務管理單位得簽請將該疑義送審查會審查。 (二)庭長法官辦公室及行政科室工友,得由審查會視業務需要作適度輪調。 (三)工友連續 2 年考核列乙等或服務單位請求調整時,得調整其職務工友於科室間互調應考量業務需要、個人工作表現、服務年資及身體狀況等因素,並參照書記官異動原則所定之排序制度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第八條的「工作輪調原則」規定如下: (一)工友的工作量應該公平地劃分,如果對於其工作量的劃分或配置有疑義,總務管理單位可以請審查會審查該疑義。 (二)庭長法官辦公室和行政科室的工友,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進行適度的輪調。 (三)當工友連續兩年被考核列為乙等,或者服務單位請求調整時,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個人工作表現、服務年資和身體狀況等因素進行調整,並且參照書記官異動原則所定的排序制度進行調整。 根據上述法條的內容,工友的工作量應該平均分配,如果對於工作量的劃分或配置有疑義,可以請審查會審查。此外,庭長法官辦公室和行政科室的工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進行輪調。另外,當工友連續兩年被考核列為乙等或服務單位請求調整時,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個人工作表現、服務年資和身體狀況等因素進行調整。這些調整將參考書記官異動原則的排序制度。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工友的工作分配公平,並根據業務需要和個人情況進行適當的輪調和調整。
- 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工友考核獎懲標準及配置輪調處理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