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處理原則有關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依行政院訂頒之「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12.07
臺灣高等法院工友考核獎懲標準及配置輪調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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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理原則所稱工友,包含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三、為避免工友服務工作懈怠或勞逸不均情形,採定期或不定期輪調方式,以提高工作效率;並成立工友工作績效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就其工作績效給予適切之評鑑考核及獎懲之審議。
四、工友服務區塊分為庭長、法官辦公室及行政科室二部分;駕駛則依公務車輛種類而為區分。
五、審查會之編組及功能:
(一)召集人:書記官長。
(二)成員: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民事紀錄第二科科長、刑事紀錄第二科科長、文書科科長、總務科科長及駕駛、工友代表各 1 人。
(三)職掌:工友平時考核之複評、獎懲之審議及工友服務區域之配置及輪調範圍與時機之決定。
六、本院工友考核標準如下:
(一)工友年終考核,有下列具體事蹟者,得考列甲等:
1.奉公守法,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2.服務熱忱,普獲長官同仁肯定。
3.在工作崗位上有顯著貢獻。
4.全年無遲到、早退、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天。
5.同一年度內有得予記嘉獎、記功一次以上。
(二)工友年終考核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當年度曾受刑事處分。
2.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3.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4.工作態度惡劣、執行職務不聽指揮或不遵從工作編排,破壞紀律,或侮辱、威脅長官。
5.未經授權使用本院資訊系統。
6.無故遲到、早退。
7.品德操守不良,影響本院聲譽。
8.駕駛公務車輛肇事或因違規行駛受開單告發處罰。
9.每月清潔抽查,曾考列乙等,並經複檢未改善。
10.無故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11.公文、信件未按時傳遞或誤送未及時追回而影響公務。
(三)工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年終考核成績考列丙等:
1.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影響院務、發生意外事故或釀致災害。
2.不聽長官指揮調度,對長官或同仁實施暴力或重大侮辱之行為,有具體事證。
3.其他嚴重影響院譽之行為。
七、本院工友獎懲標準準用「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八、工作輪調原則:
(一)有關工友之工作量應公平劃分,如因其個人、總務管理單位或其服務之庭科室對其工作量劃分或配置有所疑義之反映,總務管理單位得簽請將該疑義送審查會審查。
(二)庭長法官辦公室及行政科室工友,得由審查會視業務需要作適度輪調。
(三)工友連續 2 年考核列乙等或服務單位請求調整時,得調整其職務工友於科室間互調應考量業務需要、個人工作表現、服務年資及身體狀況等因素,並參照書記官異動原則所定之排序制度調整之。
九、年終工作績效考評:
(一)服務單位初評(佔 50%):
1.庭長法官辦公室之工友,考評由其服務之全體庭長、法官參與初評,復為考慮其公文遞送之流程,另取其相關業務科室主管之初評後綜合其評分。
2.行政科室之工友,考評由其服務單位科長、股長及書記官參與初評,每一工友均須取得有效考評樣本至少 5 份後,綜合其評分。
3.駕駛之考評,由乘車長官或同仁填寫,於年終時彙整核定其績效。
(二)管理單位初評(佔 30%):
由管理單位即總務科,就每一工友、駕駛之差假情形與生活管理給予評分,經彙整初評成績後,送請書記官長複評。
(三)複評(20%) :書記官長得親自或授權審查會為複評。
(四)總務科於年終召集審查會議,評定工友、駕駛考核等第;並依「司法院及所屬法院遴選績優工友實施要點」規定,評選出績優工友及模範駕駛各 1 名,報請院長獎勵之。
十、工友對於所擔任或輪調之工作不能勝任,應列入年終考核參考或予議處;情節重大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與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予終止勞動契約。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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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工友考核獎懲標準及配置輪調處理原則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12.0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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