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工友考核獎懲標準及配置輪調處理原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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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避免工友服務工作懈怠或勞逸不均情形,採定期或不定期輪調方式,以提高工作效率;並成立工友工作績效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就其工作績效給予適切之評鑑考核及獎懲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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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工友考核獎懲標準及配置輪調處理原則第 3 條》,為了避免工友在工作中表現懈怠或工作負荷不均,該法規訂定了定期或不定期的輪調方式,以提高工作效率。此外,該法還成立了一個名為工友工作績效審查會的組織,負責對工友的工作績效進行評鑑考核和獎懲的審議。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臺灣高等法院工友考核獎懲標準及配置輪調處理原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10090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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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