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工友考核獎懲標準及配置輪調處理原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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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會之編組及功能: (一)召集人:書記官長。 (二)成員: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民事紀錄第二科科長、刑事紀錄第二科科長、文書科科長、總務科科長及駕駛、工友代表各 1 人。 (三)職掌:工友平時考核之複評、獎懲之審議及工友服務區域之配置及輪調範圍與時機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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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台灣高等法院工友考核獎懲標準及配置輪調處理原則第5條的解释如下: 五、審查會之編組及功能: (一)召集人:書記官長。 (二)成員: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民事紀錄第二科科長、刑事紀錄第二科科長、文書科科長、總務科科長及駕駛、工友代表各 1 人。 (三)職掌:工友平時考核之複評、獎懲之審議及工友服務區域之配置及輪調範圍與時機之決定。 根据此法条规定,台灣高等法院工友考核獎懲標準及配置輪調處理原則中的審查會负责处理工友的平时考核、獎懲审议以及工友服务区域的配置和轮调范围与时机的决定。審查會的編組成員包括書記官長担任召集人,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民事紀錄第二科科長、刑事紀錄第二科科長、文書科科長、總務科科長、駕駛和工友代表各1人。審查會的功能是对工友的平时考核进行复评,审议獎懲问题,并决定工友的服务区域配置和轮调的范围与时机。 一个与此法条相关的例子是,当工友的平时考核需要复评时,審查會将负责对其进行重新评估并做出相应的决定。同时,如果需要对工友进行獎懲的审议,審查會也会负责处理该问题并作出适当的决定。此外,審查會还会决定工友的服务区域配置以及輪調的范圍和时机。以上的職掌是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的,以确保審查會的决定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为工友提供公正的待遇和服务。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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