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 第 2 條
二、試辦案件以試辦期間內新繫屬於試辦法院之案件為限。其類型由試辦法院自行決定,但宜排除下列類型之案件: (一)社會矚目之案件。 (二)民事選舉訴訟事件。 (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刑事案件。 (四)人犯隨案移審之刑事案件。 試辦案件繫屬法院後,由試辦法院指定庭長、法官先行案件之審查,處理案件進入言詞辯論或審判程序前可辦理之事項。但負責案件審查之庭長、法官亦得於審查終結時就達於可為裁判程度之案件,依法為終局裁判。 試辦法院不宜指定候補法官負責案件之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第2條,試辦案件的範圍是在試辦期間內新繫屬於試辦法院的案件。試辦法院可以自行決定試辦案件的類型,但應排除以下類型的案件: (一)社會矚目之案件。 (二)民事選舉訴訟事件。 (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刑事案件。 (四)人犯隨案移審之刑事案件。 試辦案件繫屬法院後,由試辦法院指定庭長、法官先行審查案件,處理案件進入言詞辯論或審判程序前可辦理的事項。然而,負責審查案件的庭長、法官也可以在審查結束時就可進行終局裁判的案件依法進行終局裁判。 試辦法院不應該指定候補法官負責案件的審查。 參考資料: - 司法院發布的《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 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法院為了試辦新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其中一個案件被繫屬於該法院,並且不屬於社會矚目案件、民事選舉訴訟事件、違反選舉相關法律、或是隨案移審的刑事案件,那麼該法院可以指定庭長或法官對該案件進行審查,處理進入審判程序前的相關事項,並且根據法律進行終局裁判。然而,該法院不應該指定候補法官負責審查該案件。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