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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試辦案件以試辦期間內新繫屬於試辦法院之案件為限。其類型由試辦法院自行決定,但宜排除下列類型之案件: (一)社會矚目之案件。 (二)民事選舉訴訟事件。 (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投票罪刑事案件。 (四)人犯隨案移審之刑事案件。 試辦案件繫屬法院後,由試辦法院指定庭長、法官先行案件之審查,處理案件進入言詞辯論審判程序前可辦理之事項。但負責案件審查之庭長、法官亦得於審查終結時就達於可為裁判程度之案件,依法為終局裁判。 試辦法院不宜指定候補法官負責案件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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