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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試辦期間至民國(下同)一百零一年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分發日止。司法院認必要時得提前終止試辦或延長試辦期間。 開始試辦時間,由試辦法院報請司法院同意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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