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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 第 3 條

三、試辦期間至民國(下同)一百零一年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分發日止。司法院認必要時得提前終止試辦或延長試辦期間。 開始試辦時間,由試辦法院報請司法院同意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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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以得知《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第3條允許司法院在必要時提前終止或延長試辦期間。開始試辦的時間則需要由試辦法院向司法院提出申請並獲得同意後才能進行。 舉例來說,根據資料中的描述,試辦法院在88年度至101年度進行了試辦案件流程管理。該試辦期間可能原本計劃在101年度的一個具體日期結束,但根據第3條的規定,司法院有權在必要時提前終止或延長試辦期間,以便更好地評估試辦系統的效果以及處理案件的適應情況。需要強調的是,試辦法院必須向司法院提出相關申請並獲得同意後,才能改變試辦期間的安排。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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