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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 第 4 條

四、試辦案件之編號,於現行使用之案號字別前冠以「審」字(下稱「審」字案件)。 「審」字案件之分案方法,及負責案件審查之庭長、法官是否兼辦其他事務,均由試辦法院自行決定。但分案方法如須修改相關電腦程式者,應先報請司法院同意。 「審」字案件之審查程序終結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所定之報結要件者,按原分案號報結,不另分新案。 (二)不合實施要點所定之報結要件,而有進行言詞辯論審判程序之必要者,依實施要點規定,另分新案,原「審」字案件於審判系統傳輸新案案號及改分日期至統計系統時,註記為審查程序終結。 (三)依前款規定另分之新案,不另立卷宗,而於原卷宗加添新卷面,其編號、計數、分案及報結依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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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該問題涉及的法規為「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的第4條。 根據第4條,「審」字案件的編號標示,即是在現行案號字別前方放置「審」字。對於「審」字案件的分案方法以及負責審查的庭長或法官是否兼辦其他事務,由試辦法院自行決定。然而,如果更改分案方法需要修改相關的電腦程式,則需要先報請司法院的同意。 至於「審」字案件的審查程序終結後的處理,根據第4條的規定: 1. 如果符合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所規定的報結要件,則按照原有的分案號進行報結,並不需另外分配新的案號。 2. 如果不符合實施要點所規定的報結要件,但有必要進行辯論或審判程序,則根據實施要點的規定,另外分配新的案號,原來的「審」字案件在審判系統傳輸新案號和改分日期至統計系統時,將被註記為審查程序終結。 3. 根據前項的規定另外分配的新案,不需要另立新的卷宗,而是在原有卷宗中增加新的卷頁,其編號、計數、分案和報結的處理則根據實施要點的規定進行。 根據這些資料,可以了解到「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的第4條規定了「審」字案件的編號、分案方法以及審查程序終結後的處理方式。但如果需要修改分案方法,則需要先經過司法院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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