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試辦案件之編號,於現行使用之案號字別前冠以「審」字(下稱「審」字案件)。 「審」字案件之分案方法,及負責案件審查之庭長、法官是否兼辦其他事務,均由試辦法院自行決定。但分案方法如須修改相關電腦程式者,應先報請司法院同意。 「審」字案件之審查程序終結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所定之報結要件者,按原分案號報結,不另分新案。 (二)不合實施要點所定之報結要件,而有進行言詞辯論或審判程序之必要者,依實施要點規定,另分新案,原「審」字案件於審判系統傳輸新案案號及改分日期至統計系統時,註記為審查程序終結。 (三)依前款規定另分之新案,不另立卷宗,而於原卷宗加添新卷面,其編號、計數、分案及報結依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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