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試辦案件之辦案期限,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適用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 試辦案件辦案期限之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要點修正日起開始試辦之法院: 1.試辦第一年及第二年期間新繫屬之案件,自審查程序終結改分審理(判)庭之日起算辦案期限。審查程序,宜於案件繫屬後四個月內終結,移由審理(判)庭審理。 2.試辦第三年起新繫屬之案件,自案件繫屬之日起算辦案期限;審查庭及審理(判)庭各別之辦案期限,由試辦法院自行決定。 (二)修正日前已試辦之法院: 1.修正日前已繫屬尚未審查終結之案件,依前款第一目規定辦理。2.修正日前已審查終結改分審理(判)庭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日起算辦案期限。 3.修正日起至一百年七月一日前新繫屬之案件,其辦案期限,依前款第一目規定辦理;一百年七月一日後新繫屬者,依前款第一目、第二目規定辦理。 司法院得訂定試辦案件於試辦終止後辦案期限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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