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 第 6 條
六、本要點未規定者,試辦案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及報結依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各法院承辦書記官,就其承辦之案件,逾第五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者,應按月據實造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如後附格式),經法官、庭長核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 前項遲延案件月報表,試辦法院應於翌月二十五日前報司法院。 試辦案件之研考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現行方式辦理。但司法院於必要時,得督促案件之進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具體的法規有關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第6條的相關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