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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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未規定者,試辦案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及報結依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各法院承辦書記官,就其承辦之案件,逾第五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者,應按月據實造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如後附格式),經法官、庭長核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 前項遲延案件月報表,試辦法院應於翌月二十五日前報司法院。 試辦案件之研考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現行方式辦理。但司法院於必要時,得督促案件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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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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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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