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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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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試辦終止時,「審」字案件之審查尚未終結者,應依實施要點規定另分新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第7條,當試辦終止時,如果還有未結束審查的案件,應根據實施要點的規定另行分成新的案件。這樣可以確保所有案件都能按照要求進行審查。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暫時無法提供。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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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第 7 條規定:「七、試辦終止時,「審」字案件之審查尚未終結者,應依實施要點規定另分新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