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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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試辦終止時,「審」字案件之審查尚未終結者,應依實施要點規定另分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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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第7條,當試辦終止時,如果還有未結束審查的案件,應根據實施要點的規定另行分成新的案件。這樣可以確保所有案件都能按照要求進行審查。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暫時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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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