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迅速辦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以下稱本條例)規定之減刑工作,各法院應作下列準備: (一)將有關減刑法令即發所屬,使其澈底瞭解。 (二)將例稿印發辦理減刑之庭長、法官參考。
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的規定,各法院在處理減刑工作時應具備以下準備工作: 一、將有關減刑法令即發所屬,使其澈底瞭解。 在進行減刑工作前,法院應將相關的減刑法規及相關條文提供給相關的法官和庭長,讓他們全面了解這些法律的內容。 二、將例稿印發辦理減刑之庭長、法官參考。 法院應印製減刑案件的例稿,並提供給處理減刑案件的庭長和法官參考。這些例稿可以作為準則和參考,以協助他們在裁決減刑案件時有所依據。 以上回答部分參考資料為「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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