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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 各法院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辦理減刑案件,除事務分配另有規定外,應自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起回復輪分各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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