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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 確實調查已判決而被告在押之未確定案件,依本注意事項第二十四點至第二十六點之規定處理。凡被告受羈押收容之日數,足以折抵減刑後之刑期者,均應列冊登載(清冊如附件一),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將各該案件辦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釋放之人數層報司法院(報表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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