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確實調查已判決而被告在押之未確定案件,依本注意事項第二十四點至第二十六點之規定處理。凡被告受羈押、收容之日數,足以折抵減刑後之刑期者,均應列冊登載(清冊如附件一),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將各該案件辦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釋放之人數層報司法院(報表如附件二)。
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當確實調查已判決而被告在押之未確定案件時,應依照該注意事項第二十四點至第二十六點的規定進行處理。此外,被告受羈押或收容的天數,如果足以折抵減刑後的剩餘刑期,必須列冊登載(清冊在附件一),並在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前向司法院報告有關處理保、責付、限制住居、釋放的人數情況(報表在附件二)。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 https://www.judicial.gov.tw/_file/4806/SG/100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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