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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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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確實調查已判決而被告在押之未確定案件,依本注意事項第二十四點至第二十六點之規定處理。凡被告受羈押收容之日數,足以折抵減刑後之刑期者,均應列冊登載(清冊如附件一),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將各該案件辦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釋放之人數層報司法院(報表如附件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當確實調查已判決而被告在押之未確定案件時,應依照該注意事項第二十四點至第二十六點的規定進行處理。此外,被告受羈押或收容的天數,如果足以折抵減刑後的剩餘刑期,必須列冊登載(清冊在附件一),並在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前向司法院報告有關處理保、責付、限制住居、釋放的人數情況(報表在附件二)。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 https://www.judicial.gov.tw/_file/4806/SG/100128.html

  • 被告名詞
  • 羈押名詞
  • 收容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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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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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 確實調查已判決而被告在押之未確定案件,依本注意事項第二十四點至第二十六點之規定處理。凡被告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