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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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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確實清查已判決確定之案件,迅速移送執行,以便檢察官及時聲請減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法院應確實清查已判決確定的案件,並迅速移送執行,以便檢察官能及時聲請減刑。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直接得知此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或範例。因此,對於此條確切的解釋及相關範例,我無法提供具體的回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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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 確實清查已判決確定之案件,迅速移送執行,以便檢察官及時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