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借提之人犯,是否因減刑而須即行釋放,應與有關機關妥為聯繫;如對該案被告宜為本案之羈押時,並應適時依法處理之。
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之第5條條文,當有借提之人犯因減刑而應被立即釋放時,法院應與有關機關進行有效聯繫,確保該案被告是否應該在本案中繼續羈押,並在適當的時間內依法進行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中的第5條,當有人犯因減刑而需要釋放時,法院應與相關機關進行聯繫,確定是否需要根據本案的情況進行進一步的羈押處理。例如,如果經過減刑後的刑期已經屆滿,法院應立即釋放被告。然而,如果根據某些情況,仍然需要在本案中繼續羈押被告,法院應及時與有關機關進行協調以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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