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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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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借提之人犯,是否因減刑而須即行釋放,應與有關機關妥為聯繫;如對該案被告宜為本案羈押時,並應適時依法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之第5條條文,當有借提之人犯因減刑而應被立即釋放時,法院應與有關機關進行有效聯繫,確保該案被告是否應該在本案中繼續羈押,並在適當的時間內依法進行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中的第5條,當有人犯因減刑而需要釋放時,法院應與相關機關進行聯繫,確定是否需要根據本案的情況進行進一步的羈押處理。例如,如果經過減刑後的刑期已經屆滿,法院應立即釋放被告。然而,如果根據某些情況,仍然需要在本案中繼續羈押被告,法院應及時與有關機關進行協調以依法處理。

  • 借提名詞
  • 被告名詞
  • 本案名詞
  • 羈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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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 借提之人犯,是否因減刑而須即行釋放,應與有關機關妥為聯繫;如對該案被告宜為本案之羈押時,並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