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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與各機關聯繫事項除必須使用公文者外,宜以電話、傳真聯繫,以求快速明確。應注意留存聯繫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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