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與各機關聯繫事項除必須使用公文者外,宜以電話、傳真聯繫,以求快速明確。惟應注意留存聯繫紀錄,以備查考。
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當與各機關聯繫時,除非必須使用公文,否則宜以電話、傳真方式進行聯繫,以求快速明確。然而,應注意保存聯繫紀錄,以供查考。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法院能夠便捷地與其他單位進行溝通和協調,同時也強調了保存溝通紀錄的重要性。舉例來說,法院可能需要跟檢察官辦公室聯繫以獲取更多的法律文件或調查資料,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法規,法院可以選擇通過電話或傳真進行聯繫,以節省時間和確保明確的溝通。然而,法院在進行聯繫時必須注意保存相關的聯繫紀錄,這樣可以方便之後的查考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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